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简介


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成立于1958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戏剧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戏剧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组织、沟通、联络和服务全省戏剧工作者,积极组织和推动文艺精品创作,繁荣发展黑龙江省的戏剧事业,是协会的重要职责。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戏剧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黑龙江省文联的管理与业务指导。

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自成立以来共召开过八次会员代表大会,产生了八届主席团领导及理事会。

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第八届名誉主席:艾平

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第八届顾问(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叶、孙丽新、孙景辉、李钟、杨晓全

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第八届主席团成员

主席:马佳

副主席(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  笛、王向阳、丛惠博、吕冰峰、关  波、李雪飞、张  欢、荆  琳、姜宏斌、谭  博、滕秋红

秘书长:丛惠博

目前有中国剧协会员204人,省剧协会员1054人。 在中国剧协、省委宣传部的有力指导下,在省文联党组的正确领导下,黑龙江省剧协团结引领全省广大戏剧工作者,深入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和创作导向,创作出一批思想性、艺术性完美结合的优秀作品,多部作品荣获“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和曹禺剧本奖等国家级大奖。积极将全省优秀剧目及优秀人才推荐至全国各类戏剧赛事活动中:话剧《地质师》《北京往北是北大荒》《大青山》《一人头上一方天》《秋天的二人转》、龙江剧《荒唐宝玉》《木兰传奇》《梁红玉》《鲜儿》、音乐剧《鹰》、儿童剧《少年周恩来》《托起明天的太阳》《大森林》等。推荐的多名会员荣获中国戏剧“梅花奖”、上海戏剧“白玉兰表演奖”和国家级、省级“德艺双馨”艺术家称号。认真履职尽责,大力开展各项戏剧活动,黑龙江省戏剧大赛·丁香奖评选、小梅花荟萃评选、名家名票评选、东北三省戏剧小品大赛、东北三省戏剧理论研讨会、青年戏剧展演等具有广泛影响,“深入生活、扎根人民”采风创作活动和“送欢乐下基层”等文艺志愿演出活动卓有成效。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将履行组织、沟通、联络和服务全省戏剧工作者的职责,为推动黑龙江戏剧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戏剧新辉煌贡献力量。


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章程

2025年5月23日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各民族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戏剧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戏剧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戏剧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本会上级主管单位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同时接受中国戏剧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团结、动员全省戏剧家、戏剧工作者和戏剧爱好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戏剧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对会员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览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戏剧评奖办节、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提高戏剧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与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七条  强化权益保障职能,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戏剧交流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

第八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戏剧创作以扎根本土、深植时代为基础,承担起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的使命,努力反映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戏剧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戏剧创作,通过戏剧作品传递真善美,传递向上向善的价值观,不断提高戏剧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九条  组织戏剧比赛评奖活动,采用多种方式,对戏剧艺术各门类的优秀成果、优秀人才给予推荐、表彰和奖励。本会积极参加中国戏剧家协会举办的各项评奖活动,在评议和推荐各类综合奖和单项奖时,在同等条件下,本会的团体会员、会员优先。

第十条  推动戏剧理论研究,提倡健康的戏剧评论,鼓励用理论成果指导戏剧创作。

第十一条  本会积极参加国内外开展的各项戏剧活动,加强与其他省、市、自治区及港、澳、台地区和世界各国戏剧组织、戏剧家之间的友好交流来往。致力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采用多种形式举办戏剧交流和演出活动。加强与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发展戏剧文化产业。

第十二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戏剧志愿服务活动,组织会员参加戏剧普及工作,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三条  努力在戏剧界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气,积极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

第十四条  加强会员发展工作,吸纳优秀戏剧人才包括新文艺群体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入会,延伸工作手臂,不断扩大会员覆盖面。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赞成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省内各市(地)的戏剧家协会、全省各产(行)业文联所属的戏剧工作者协会及全省性的戏剧行业组织,有相当数量的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者,省内专业、民营戏剧院团,提出申请并经省戏剧家协会主席团会员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即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四)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黑龙江戏剧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的戏剧工作者,本人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由团体会员单位或本会认可机构推荐,经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有推选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各项活动的义务。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本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取消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个人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九条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二十条  本会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予以提醒教育、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

(一)因违法犯罪受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者;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

(三)不交纳会费、主动断绝联系不参加本会活动者;

(四)自愿要求退会者。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秘书长或主持协会工作的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可根据情况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特邀产生部分代表。各团体会员单位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作为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荐后提名,黑龙江籍在全国有影响的艺术家可吸纳进理事会。各团体会员单位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作为代表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由所在团体推举另一位负责人接任,报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根据黑龙江省文联党组提名,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黑龙江籍在全国有影响的艺术家可吸纳进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团可设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根据省文联党组提名,任命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的专业优势和组织优势,推动戏剧行业建设和戏剧事业发展。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经费来源为上级补助、会员会费、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所有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黑龙江省戏剧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按规定收取会费,60岁以上会员原则上免收会费。

第三十一条  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的经费和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二条  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的经费使用,原则上应用于会员服务管理和协会事务管理,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会员发展、会员培训、会员表彰、会员慰问;协会会议、展览展演、采风创作、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学术研讨、理论研究、宣传推介;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和上级机关规定进行会员服务管理和协会事务管理的相关费用等。

第三十三条  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的经费支出和资产管理,需严格遵循《黑龙江省文联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简称黑龙江省剧协,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THEATRE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HTA)。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会址设在哈尔滨市。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属于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黑龙江省戏剧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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