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简介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成立于1960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黑龙江省舞蹈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舞蹈家协会的团体会员。目前,省舞协有中国舞协会员250人,省舞协会员892人,有团体会员18个,涵盖各地市舞协,黑龙江省歌舞剧院、哈尔滨师范大学、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齐齐哈尔大学、哈尔滨芭蕾舞团。省舞协先后成立了高校舞蹈艺术委员会、流行舞艺术委员会、民族民间舞蹈艺术委员会、芭蕾舞艺术委员会、新舞蹈家群体艺术委员会,现有5个艺委会。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对各团体会员、舞蹈工作者和新的舞蹈组织、新的舞蹈群体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会员服务、组织学习、教育培训、人才培养、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惠民演出、志愿服务、理论评论、学术研讨、调查研究、传播推广、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对舞蹈工作者的组织、管理、服务、维权作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省舞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1985年召开,李晨任第一届、第二届主席。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白亚光为主席。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何新力为主席。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孙启军为主席。2025年5月,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孙启军为主席,选举产生71人组成的理事会和13人组成的主席团。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章程
(2025年5月23日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舞蹈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舞蹈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也是中国舞蹈家协会的团体会员。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本会的上级主管部门,本会同时接受中国舞蹈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省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团结、动员全省舞蹈家、舞蹈工作者和爱好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舞蹈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第四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和政府联系舞蹈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紧扣“做人的工作”这一核心任务,聚焦创作生产优秀作品这一中心环节,发挥组织优势、专业优势,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舞蹈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对各团体会员、舞蹈工作者和新的舞蹈组织、新的舞蹈群体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会员服务、组织学习、教育培训、人才培养、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惠民演出、志愿服务、理论评论、学术研讨、调查研究、传播推广、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对舞蹈工作者的组织、管理、服务、维权作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七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积极加强对舞蹈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舞蹈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加强舞蹈队伍建设,繁荣发展我省舞蹈事业。
第八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积极加强舞蹈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舞蹈界行风建设,引导舞蹈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自觉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舞蹈工作者。
第九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积极加强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促进舞蹈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持续加强对舞蹈领域领军人物、新舞蹈群体拔尖人才、中青年舞蹈骨干和基层优秀舞蹈工作者的培养力度等。
第十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舞蹈工作的中心环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舞蹈创新,引导广大舞蹈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舞蹈作品,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坚持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积极完善网络平台建设,及时反映舞蹈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以及本会和所属各团体会员的工作,加强信息交流。
第十二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积极组织评奖、展演活动,建立健全具有中华美学精神的舞蹈评价标准体系,健全规范有效的评审和监管机制,提升评奖、展演等活动的权威性、公信力、影响力,强化各类展演的示范导向作用。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推动舞蹈行业建设和舞蹈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密切联系基层一线舞蹈工作者和新的舞蹈组织、新的舞蹈群体,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舞蹈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五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舞蹈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舞蹈工作者、新的舞蹈群体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尊重、扶持省内各民族舞蹈传统和特色,加强各民族之间的舞蹈文化交流,巩固和扩大各民族舞蹈工作者的团结,促进各民族舞蹈事业的共同发展。
第十七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积极参加中国舞蹈家协会组织的各项舞蹈活动,积极促进并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舞蹈家协会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舞蹈组织和舞蹈界人士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舞蹈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八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舞蹈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九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二十条 黑龙江省各市(地)舞蹈家协会及各舞蹈团体和组织,赞成本会章程并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一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章程,执行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的决议,完成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交给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推荐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本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以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舞蹈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本会认可机构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审批并履行手续后,成为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个人会员。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经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二十三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章程,执行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决议,维护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权益,参加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交付的工作,接受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业务指导,向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反映人民群众对舞蹈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按期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四条 个人会员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经驻会领导机构研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提醒教育、谈话诫勉、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五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领导机构;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选产生,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主要负责人为会员代表大会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七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黑龙江籍在全国有影响的艺术家可吸纳进理事会,提交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可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应由所在团体会员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并报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理事会的职责:执行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黑龙江籍在全国有影响的艺术家可吸纳进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团可设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
主席团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人选;听取和审议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驻会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秘书长召集。
第三十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我省舞蹈事业多做贡献的义务,按照《黑龙江省文联关于加强省级各文艺家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履职工作的意见》规定,开展履职考核。
第三十一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设荣誉职务,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可以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经费来源为上级补助、会员会费、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所有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黑龙江省舞蹈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按规定收取会费,60岁以上会员原则上免收会费。
第三十五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的经费和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六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的经费使用,原则上应用于会员服务管理和协会事务管理,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会员发展、会员培训、会员表彰、会员慰问,协会会议、展览展演、采风创作、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学术研讨、理论研究、宣传推介,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和上级机关规定进行会员服务管理和协会事务管理的相关费用等。
第三十七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的经费支出和资产管理,需严格遵循《黑龙江省文联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简称黑龙江省舞协,英文全称是“HEILONGJIANG DANCERS ASSOCIATION”,缩写为“HLJDA”。会址设在哈尔滨市。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属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省舞蹈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