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简称黑龙江省曲协,成立于1961年12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各民族曲艺家和曲艺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曲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黑龙江省曲协现有3名中国曲协理事,226名中国曲协会员,59名省曲协理事,715名省曲协会员,13个市(地)级曲协,1个中国曲艺之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对各团体会员、曲艺工作者和新的曲艺组织、新的曲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演、惠民演出、志愿服务、理论评论、学术研讨、调查研究、教育培训、传播推广、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黑龙江省曲协成立时名称为中国曲艺工作者协会黑龙江分会,主席康夫,副主席黄枫、方兆瑞。1979年11月更名为中国曲艺家协会黑龙江分会,主席陈谷音,副主席黄枫、韩梦杰。1989年3月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师胜杰为主席,王天君、方保安、那树绵、张汉春、黄启山、彭际野为副主席。1998年12月召开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马顺强为主席,王天君、那树绵、何苍劲、张野、张学彦、胡振东、原建邦、徐福林为副主席。2002年10月召开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宋宏伟为主席,孙静波、宗成滨、袁淑珍、徐福林、张野、原建邦、高长顺、胡振东为副主席。2009年10月召开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黄凯为主席,刘延滨、孙庆华、孙淑梅、孙静波、周洪儒、郑彦清、宗成滨、胡振东为副主席,2012年8月增补刘彤、辛风雷为副主席,2016年11月免去胡振东副主席职务。2019年11月27日召开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55名理事组成的理事会,刘彤当选主席,王刚、许永贵、李艳秋、张磊、陈占国、赵晓波当选副主席,推举黄凯为名誉主席,聘请孙静波、宗成滨、原建邦为顾问。2024年3月12日召开六届十次主席团会议,增补郎庆松为省曲协副主席(驻会)。2024年11月19日,召开六届十二次主席团会议,增补刘骥为省曲协副主席。

2025年5月23日,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选举产生由59名理事组成的理事会,刘彤当选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主席,王刚、卢艳华、刘骥、许永贵、李伟东、李艳秋、赵晓波当选副主席,聘请陈占国为顾问。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章程

(2025年5月23日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曲艺家和曲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曲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也是中国曲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的主管单位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同时接受中国曲艺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引导广大曲艺家和曲艺工作者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努力创作更多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民族的优秀作品,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为黑龙江省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兴盛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对各团体会员、曲艺工作者和新的曲艺组织、新的曲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演、惠民演出、志愿服务、理论评论、学术研讨、调查研究、教育培训、传播推广、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六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积极加强对曲艺工作者的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曲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加强曲艺队伍建设,繁荣发展我省曲艺事业。

第七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积极加强曲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曲艺界行风建设,引导曲艺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曲艺工作者行为守则》,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曲艺工作者。

第八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加强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促进素质提升,培育新生力量。健全完善对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会员等进行培训的工作机制。持续加强对曲艺领域领军人物、新曲艺群体拔尖人才、中青年曲艺骨干和基层优秀曲艺工作者的培养力度。

第九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曲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曲艺创新,引导广大曲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曲艺作品,讲好龙江故事、树立龙江形象。

第十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重视事关曲艺事业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切实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为繁荣发展曲艺事业提供学理性、专业化的支持。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认真组织黑龙江省文学艺术英华奖(曲艺类)等评奖办节活动,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奖机制,提高英华奖(曲艺类)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发挥示范导向作用。

第十二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曲艺工作者和新的曲艺组织、新的曲艺群体,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曲艺活动,推广和普及曲艺艺术。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曲艺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曲艺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曲艺工作者、包括新的曲艺群体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积极参加中国曲艺家协会组织的各项曲艺活动,积极促进并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曲艺家协会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曲艺组织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曲艺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曲艺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七条  各地级市、地区曲艺家协会为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团体会员。全省性的产(行)业曲艺家协会、全省性曲艺团体或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章程,执行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的决议,完成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交给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推荐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团体会员管理服务办法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省文联党组审议通过、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十九条  黑龙江省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曲艺创作、表演、理论、研究、评论、教育、服务、组织管理、传播推广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赞成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个人会员介绍,由所在团体会员推荐,报请驻会领导机构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个人会员。没有所属团体会员的个人,具备相应条件,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个人会员介绍,报请驻会领导机构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个人会员。新的曲艺群体申请入会可适当放宽限制。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二十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章程,执行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决议,接受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业务指导,向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反映人民群众对曲艺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推荐新会员,按期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有退会的自由。

个人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章程,经驻会领导机构研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提醒教育、谈话劝勉、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等处理。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个人会员管理服务办法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省文联党组审议通过、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一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驻会负责人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代表会员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选产生,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主要负责人为会员代表大会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三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讨论并决定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黑龙江籍在全国有影响的曲艺工作者可吸纳进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在其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并报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理事会不定期召开,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八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黑龙江籍在全国有影响的曲艺工作者可吸纳进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团可设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或者主席委托驻会负责人召集。

第二十九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主席团会议的职责是:执行理事会的决议;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三十一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各专业艺术委员会,推动曲艺艺术发展。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成员及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议、发展和我省曲艺事业多作贡献的义务,按照《黑龙江省文联关于加强省级各文艺家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履职工作的意见》规定,开展履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经费来源为上级补助、会员会费、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所有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黑龙江省曲艺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按规定收取会费,60岁以上会员原则上免收会费。

第三十六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的经费和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七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的经费使用,原则上应用于会员服务管理和协会事务管理,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会员发展、会员培训、会员表彰、会员慰问;协会会议、展览展演、采风创作、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学术研讨、理论研究、宣传推介;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和上级机关规定进行会员服务管理和协会事务管理的相关费用等。

第三十八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的经费支出和资产管理,需严格遵循《黑龙江省文联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简称黑龙江省曲协。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会址设在哈尔滨市。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的英文全称是“HEILONGJIANG QUYI ARTISTS ASSOCIATION”,缩写为“HLJQAA”。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属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省曲艺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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