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简介
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成立于1984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各民族杂技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现有省级会员409人,其中国家级会员227人,下设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魔术艺术委员会、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魔术新文艺群体工作委员会。
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杂技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自第四次杂代会以来,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和创作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理论研讨、出版宣传、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推动了杂技艺术创新发展。
1984年10月29日至31日,中国杂协黑龙江分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郭素兰为主席,张云浦、李春来为副主席。
1997年12月10日至11日,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第二次代表大会在哈尔滨友谊宫召开。郭素兰当选为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主席,王云良、毛景库、关心民、刘全生、刘晓云、刘嘉量当选为副主席。经第二届理事第一次会议决定,聘请张云浦、赵凤歧、王居来、王振和、张川、陈仲毅、范洪训、林涛培、张殿明、林树荣、李玉海、杨景荣、黄英、牛福清、赵亚琴、顾雅玉、任端科、赵秀华为协会名誉理事。
2002年10月11日,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在哈尔滨市召开。选举王道谦为主席,王云良、关心民、李萌、刘金生、刘春杰、赵晓新为副主席。
2009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大会选举关心民为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主席,么广民、王云良、刘春杰、李萌当选副主席。
2019年11月29日,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大会选举薛金升为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主席,么广民、王锋、刘迎滨、孙建伟、关海涛、梁志毅为副主席,聘请关心民为名誉主席,聘请毛景库、李萌为顾问。
2025年5月23日,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大会选举关海涛为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主席,王锋、刘迎滨、孙建伟、李忠喜、赵立洋、段志义为副主席,聘请孙力力、李春来、薛金生为名誉主席,聘请么广民、毛景库、关心民、梁志毅为顾问。
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章程
(2025年5月23日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杂技家和杂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杂技家和杂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杂技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弘扬中国精神,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广泛团结带领全省杂技家、杂技工作者和杂技爱好者,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开拓创新、融会贯通,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尊重艺术规律,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开展杂技批评的良好氛围。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杂技事业,为推动文化强省建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杂技家协会的团体会员。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上级主管单位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同时接受中国杂技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将杂技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开展主题文艺实践、组织文艺志愿服务、推动成果展演展示、推介先进典型、进行理论研究研讨、开展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加强对杂技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繁荣发展我省杂技艺术事业。
第六条 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杂技工作者自律公约,在杂技界大力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努力提高杂技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杂技工作者队伍。
第七条 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比赛演出、观摩交流、理论研讨等活动,促进杂技艺术的创新与发展。通过不同媒体传播渠道,及时反映国内外杂技的创作理念、发展趋势、研究成果等。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杂技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杂技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尊重艺术规律,继承优良传统,学习借鉴先进,推动杂技创新,不断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杂技作品。
第八条 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积极参加中国杂技家协会举办的各项评奖活动,在评议和推荐各类综合奖和单项奖时,在同等条件下,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的团体会员、会员优先。
第九条 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协助组织各种形式的演出活动,为黑龙江杂技面向国内外演出市场做好服务、协调、联络、指导工作。
第十条 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重视杂技理论建设,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倡导健康的杂技评论,发挥其在引领艺术创作价值和审美取向、提升群众艺术鉴赏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重视和发展杂技教育,积极拓展正规学历教育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推动黑龙江省杂技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扎实推进规范化基础教育,加强杂技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加大对中青年一线杂技工作者、特别是新杂技群体的培训力度。完善对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员等进行培训的机制,完善先进典型宣传推介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优秀杂技工作者的榜样带动作用,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十二条 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杂技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杂技工作者、包括新杂技群体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杂技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加强杂技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杂技事业。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坚持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杂技工作者和新杂技群体,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杂技艺术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五条 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推动杂技行业建设和杂技事业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七条 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代表,推荐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对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本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凡年满16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杂技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绩,赞成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由两名本协会会员介绍,经所在团体会员或本协会认可机构推荐,符合入会条件,报请本协会驻会机构,按照流程审批并履行手续后,可以成为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章程》,执行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决议,维护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权益,参加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交付的工作,接受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业务指导,向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杂技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按期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视情节轻重,经本协会主席团研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提醒教育、谈话诫勉、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一条 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的职责是:讨论和决定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选产生,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代表和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驻会主要负责人为全省代表大会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三条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名额分别提名,黑龙江籍在全国有影响的艺术家可吸纳进理事会,提交代表大会选举。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在其不担任该团体会员驻会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及时推举新任驻会负责人接任,并报主席团审议通过。
理事会的职责: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黑龙江籍在全国有影响的艺术家可吸纳进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团可设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主席团会议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职权。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行其职权。 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各种重要文件的审批。
第二十七条 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协调协会和上级主管部门之间各项事宜;
(三)处理协会日常的相关事务。
第二十八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黑龙江杂技事业多作奉献的义务,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实施履职考核机制。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经费来源为上级补助、会员会费、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所有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黑龙江省杂技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按规定收取会费,60岁以上会员原则上免收会费。
第三十二条 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三条 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的经费使用,原则上应用于会员服务管理和协会事务管理,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会员发展、会员培训、会员表彰、会员慰问;协会会议、展览展演、采风创作、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学术研讨、理论研究、宣传推介;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和上级机关规定进行会员服务管理和协会事务管理的相关费用等。
第三十四条 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的经费支出和资产管理,需严格遵循《黑龙江省文联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中文名称为: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Acrobats’Association(HAA)。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归属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代表大会,解释权归属黑龙江省杂技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