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成立于1960年9月,在1987年改现名前,称为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黑龙江分会。协会下设灯谜专业委员会、剪纸艺术专业委员会、漆艺专业委员会、沙画艺术专业委员会、冰雪文化专业委员会、民间文化创意专业委员会、文艺两新专业委员会。协会现有省级会员1109名,其中国家级会员369名。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和创作导向,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加强行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开展各项主题文艺实践活动、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积极推荐会员参加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全国性评奖及各类民间文艺人才培训,倡导“民间文化进校园”,推动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对外交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强化理论研讨,注重出版宣传,参与组织实施黑龙江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推进中国民间文学大系出版工程黑龙江卷、民间工艺传承传播工程黑龙江卷编纂工作,促进我省民间文艺事业繁荣发展。
1960年黑龙江省民协(前身是“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黑龙江分会”,1987年更名为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严辰为主席。王士媛连任第二届、第三届主席。第四届选举姚明理为主席。第五届选举夏杰为主席。第六届选举王益章为主席。第七届选举郭崇林为主席,副主席10人[经第七届主席团2024年第一次(扩大)会议增补至11人],理事会61人[经第七届主席团2024年第一次(扩大)会议增补至65人]。第八届选举刘恒甫为主席,刘钻为执行主席,副主席9人,理事会71人。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驻会副主席兼秘书长:郎庆松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文府街6-1号
联系电话:0451-86037010
邮政编码:150040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2025年5月23日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民间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也是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主管单位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同时接受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引导广大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努力创作更多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民族的优秀作品,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为黑龙江省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兴盛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积极加强对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民间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加强民间文艺队伍建设,繁荣发展我省民间文艺事业。
第六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对民间文艺工作者和新的民间文艺组织、新的民间文艺群体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理论研讨、调查研究、民间文艺图书及音像出版,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七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积极加强民间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民间文艺界行风建设,引导民间文艺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民间文艺工作者。
第八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规划、组织和指导民间文艺活动,加大黑龙江省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力度,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田野调查与理论研究,扶持民间文化传承与发展,加强民间文艺搜集、整理、调研和传播。
第九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加大对中青年一线民间文艺工作者、特别是新文艺群体的培训力度,完善对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员等进行培训的机制,充分发挥优秀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榜样带动作用,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十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把推动创作优秀民间文艺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深入基层、扎根人民,潜心创作、精益求精,不断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民间文艺精品力作。在民间文艺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民间文艺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认真组织黑龙江省文学艺术英华奖(民间文艺类)等评奖办节活动,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奖机制,提高英华奖(民间文艺类)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发挥示范导向作用。
第十二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民间文艺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民间文艺工作者、包括新的民间文艺群体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组织的各项民间文艺活动,积极促进并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民间文艺家协会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民间文艺组织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民间文艺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坚持重心下移,延伸手臂,密切联系基层一线民间文艺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民间文艺活动,推广和普及民间文学艺术。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民间文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文艺为民、惠民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市(地)民间文艺家协会为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执行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决议,完成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推荐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对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团体会员管理服务办法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省文联党组审议通过、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十七条 黑龙江省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文化领域取得显著成绩者,赞成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介绍,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报驻会领导机构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经批准成立的各专业委员会可推荐优秀人才入会。
第十九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执行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决议,接受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业务指导,向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反映人民群众对民间文艺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推荐新会员,按期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有退会的自由。
个人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经驻会领导机构研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提醒教育、谈话劝勉、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等处理。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个人会员管理服务办法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省文联党组审议通过、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讨论并决定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理事会;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全省代表大会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推选产生,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单位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会员代表大会团体会员单位代表。
第二十二条 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黑龙江籍在全国有影响的艺术家可吸纳进理事会,提交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主席团成员。黑龙江籍在全国有影响的艺术家可吸纳进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团可设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
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选举主席团成员;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团会议的职责是:执行理事会的决议;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成员及理事会成员有对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建设、发展和民间文化事业多做奉献的义务。按照《黑龙江省文联关于加强省级各文艺家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履职工作的意见》规定,开展履职考核。
第二十七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并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八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各专业艺术委员会,推动民间艺术发展。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三十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经费来源为上级补助、会员会费、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经费和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二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按规定收取会费,60岁以上会员原则上免收会费。
第三十三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经费使用,原则上应用于会员服务管理和协会事务管理,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会员发展、会员培训、会员表彰、会员慰问;协会会议、展览展演、采风创作、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学术研讨、理论研究、宣传推介;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和上级机关规定进行会员服务管理和协会事务管理的相关费用等。
第三十四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经费支出和资产管理,需严格遵循《黑龙江省文联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黑龙江省民协,会址设在哈尔滨市。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英文全称是“HEILONGJIANG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ASSOCIATION”,缩写为“HLJFLAA”。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属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省民间文艺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