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艺评论家协会简介
黑龙江省文艺评论家协会成立于2016年1月23日,是黑龙江省文艺评论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和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现有省级会员263人,其中,国家级会员46人;有大庆、伊春、鸡西、七台河、大兴安岭、鹤岗6家地市级文艺评论家协会,会员人数296人。
省评协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评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主要职责是团结、引导我省文艺评论工作者推动文艺理论研究与建设、引导文艺创作,履行组织学习、人才培养、学术讨论、调查研究、文艺评奖、深入生活、志愿服务、对外交流、成果展示、权益保护等基本职能。省评协自成立以来,不定期举办全省文艺评论家理论研修班,多次举办作家作品研讨会;积极参加全国“啄木鸟杯”中国文艺评论年度推优活动,取得了“三年三届六捧杯”的优异成绩;于2017年7月和2019年4月建立黑龙江省文艺评论基地(林甸评论基地)和(哈尔滨学院评论基地)。省评协第二届主席团主席于文秀,聘请名誉主席傅道彬,副主席8人:于冠超、王岩、尹树凤、杨欣闽、宋効檑、侯敏、郭玲玲、韩伟(按姓氏笔画排序),理事46人。
黑龙江省文艺评论家协会章程
(2025年5月23日黑龙江省文艺评论家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黑龙江省文艺评论家协会;英文名称:Heilongjiang Literature and Art Critics Association 。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黑龙江省文艺评论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评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是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直接领导;是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重要论述,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省文艺评论工作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通过对文艺作品的评论,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努力创作更多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民族的优秀作品,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为黑龙江省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兴盛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本会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职责
第六条 对各团体会员、文艺评论家、文艺评论工作者和新的文艺评论组织、新的文艺评论群体,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学术研究、作品研讨、调查研究、评奖推优、人才培养、职称评审、传播推广、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七条 组织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和文学艺术学养,培育良好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文艺评论工作者行为准则》,加强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
第八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评论工作的中心环节,鼓励和引导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积极参与文艺志愿服务活动,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艺术鉴赏能力,切实发挥文艺评论引导创作、推出精品、提高审美、引领风尚的重要作用。
第九条 引导会员关注文艺创作,及时评论和分析文艺作品、文艺现象和文艺动态,积极推介、宣传黑龙江的优秀文艺人才和文艺成果,为文学艺术的健康发展发挥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
第十条 策划、组织和协调对于黑龙江文艺繁荣发展有利的各种文艺评论创作和学术研讨活动,通过文艺论坛、采风活动、报告会、作品研讨会、文艺创作研讨会等方式,加强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创新工作手段,拓展文艺评论传播渠道,积极搭建线上线下互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互融的文艺评论平台。
第十一条 承担有关文艺研究项目,组织“黑龙江省文学艺术英华奖(文艺评论类)”等评奖工作,编辑出版文艺评论类书籍,采取多种方式表彰、奖励我省优秀文艺评论成果和有突出贡献的文艺评论家。
第十二条 积极发现和培养文艺评论新生力量,重点培养和扶持青年文艺评论人才,密切联系新文艺群体中有发展潜力的评论人才,重视网络文艺评论队伍建设,努力壮大我省文艺评论人才队伍。
第十三条 积极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交流,加强与省内外各相关团体、部门和机构的联系、交流与合作,促进我省文艺评论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支持发展与文艺评论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事业,密切与会员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各地级市、地区文艺评论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省性产(行)业文艺评论家协会、全省性文艺评论团体或社会组织,赞同本会章程,组织健全,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本会代表大会代表和理事会理事;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介绍其他会员加入本会;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有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四)接受本会委托,代为负责联系在该单位的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若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终止或取消会籍:
(一)不能按照本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
(二)自行解体;
(三)被依法取缔。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年满十八周岁的黑龙江常住公民,赞成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本会个人会员介绍,或由市、县文联、本会团体会员推荐,报请驻会领导机构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黑龙江文艺评论家协会个人会员。“文艺两新”会员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会员审批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文艺评论不少于2篇或不少于2万字;
(二)有1部专著,或参与合著而本人承担不少于5万字;
(三)获得“黑龙江省文艺大奖”“黑龙江省文学艺术英华奖”“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次,或获得其他等级、其他相类奖励累计3次;
(四)主持承担省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级别及以上文艺研究课题1项,或其他相类课题2项;
(五)对组织开展文艺评论事业有突出贡献;在省内高校、研究机构,省文艺评论家协会担任职务,或在地市级及以上文联、地市级文艺评论家协会专职从事文艺评论组织工作,同时发表或出版过一定数量的文艺评论作品。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或调转会籍,应提交书面申请,在履行完成相关手续后,其会员身份自然取消,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有其他不按章程履行义务的行为,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失德失范,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劝勉;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会员身份,禁止参加省评协举办的会议和活动,不再接受其入会申请。
第二十六条 黑龙江省文艺评论家协会个人会员管理服务办法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省文联党组同意、黑龙江省文艺评论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讨论并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和产生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选产生,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主要负责人为会员代表大会团体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黑龙江籍在全国有影响的会员可吸纳进理事会。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在其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并报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不定期召开,由主席团召集。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黑龙江籍在全国有影响的理事可吸纳进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团可设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或者驻会副主席、秘书长召集。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文艺评论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等荣誉职务,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各专业委员会或艺术委员会,推动文艺评论事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 本会对主席团成员及理事会理事实施履职考核机制。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黑龙江省文艺评论家协会经费来源为上级补助、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所有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黑龙江省文艺评论家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黑龙江省文艺评论家协会按规定收取会费,60岁以上会员原则上免收会费。
第四十二条 黑龙江省文艺评论家协会的经费和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三条 黑龙江省文艺评论家协会的经费使用,原则上应用于会员服务管理和协会事务管理,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会员发展、会员培训、会员表彰、会员慰问;协会会议、展览展演、采风创作、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学术研讨、理论研究、宣传推介;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和上级机关规定进行会员服务管理和协会事务管理的相关费用等。
第四十四条 黑龙江省文艺评论家协会的经费支出和资产管理,需严格遵循《黑龙江省文联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